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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一)自缢的和被人勒杀或谋害后伪装成自缢的,是很容易辨别的。真自缢的,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 至左右耳后,索痕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露齿,绳索勒在喉上的则舌抵齿,勒在喉下的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便出。假如是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的,则口眼开,手散发乱,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也不抵齿,项肉上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惟有勒到将死未死的当儿,实时吊起,诈作自缢的,这要稍难辨别。如果迹状可疑,莫如即验成勒杀,立下限期捕捉凶犯为好。

(二)凡被人隔物,或者窗棂或者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的,则绳不 ,喉下痕多平过,但极深,黯黑色,也不起于耳后发际。

绞勒喉下死的,结缔在死人项后,两手不垂下,即使垂下也不直,项后结 ,却有背倚柱等处或把衫襟搊着。假如喉下有衣衫领黑迹,是咽喉要害地方被压迫以致气闷身死的。

(三)凡检验被勒身死的人,要把项下勒的绳索,或是各种带系,临时仔细说明。绳带缠绕过遭数,多是在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须有系不尽的垂头处。其应当覆身面朝地卧,因为被勒时争命,一定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着痕。

(四)凡被勒身死的人,须观察其身的四侧,当有绑挣扎的踪迹去处。

(五)又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绑扎手脚及项下等处的,其人已死,气血不行,虽被系绑,其痕迹也不紫赤,有白痕可作验证。死后系绑的,无血荫,系绑痕虽深入皮,便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的,只红色或焦赤,带湿不干。

○二一 溺死

(一)如果是生前溺水的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后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肚腹鼓胀,拍着发响,(落水的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的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发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泥沙,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损处。这是生前溺水的验证。(因为溺水的人未死前必须争命,由于呼吸关系,便要吸水入肚,所以死者两手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肚子里有水胀。)

(二)如果检验覆验迟了,就会因首经受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疱。

(三)如果首身上无痕,面色发赤,这是被人倒提起来用水闷死的。

(四)如果首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肚腹微胀的,是真的淹水身死。

(五)如因病患溺死,则不论水的深浅,可以致死,身上别无其它情况。

(六)如果是疾病身死,被人拋掷在水里的,就口鼻没有水沫,肚内没有水,不鼓胀,面色微黄,肌肉微瘦。

(七)如果是因为病患倒落泥塘里身死的,其口眼开,两手微握。身上衣裳并口、鼻、耳、发际同有青泥污的,要脱下衣裳,用水淋洗,以酒喷,被泥水淹浸的地方,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胀,指甲中有泥。

(八)如果是被人殴打杀死后,推在水里的,入水深的则胀,浅的则不大胀,其肉色带黄不白,口眼开,两手散,头发散慢,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没有水沥流出,指爪罅缝没有沙泥,两手不拳缩,两脚底不皱白,但虚胀。身上有要害致命的伤损去处,其痕黑色,首有的微瘦。临时看验,如果检出身上有伤损地方,便把痕迹记录下来,虽是投水,也应该押送所有关系人等到官府查问追究。

(九)凡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脚落井的首,大同小异,都是头目有被砖石磕擦痕,指甲、毛发中有沙泥,肚子胀。使体侧覆卧,便口内水出。如果别无他故,就只定作落井身死,这样,投井、推入井的都包括在其中了。所谓落井小有不同的,只在于被推入井与自落井的,便手开眼微开,腰身间或有钱物之类;自投井的,便眼合手握,身上没有钱物。

大凡有原故入井的,须脚直下,如果头在下,恐怕是被入赶逼,或他人推送入井的。如果是失脚的,要看失脚处的土痕。

(十)自投河、被人推入河的,如果水稍深阔,便没有磕擦、沙泥等现象;如果水浅狭,也和投井、落井相同。大概水深三四尺的光景,都能淹死人,验了确实没有其它原因,就只定作落水身死,自投水被推入水的便都包括在这里面了。如果体上有绳索或略有伤痕可疑之处,就应当验作被人谋害,放在水中弄死,不过立下捕限捉拿贼犯,切不要顾及一个捕限,而留下不可预测的后患。

(十一)凡溺于河池(通行航运的叫做河,不通行航运的叫做池)的,检验时候,先讯问原报案人,早晚看到体在水里的?看到时便只在现在地方,或是从其它地方漂流而来的?如果是漂流而来,即问是东、西、南、北方向?又怎样流到这里便停住的?怎样来报官的?假如称说曾看到其人落水,就问当时有没有救应过?如果曾经救应过,其人没有出水的时候就已死了,还是救应上岸后才死的?是看到后立即报官,或是过了几时报官的?

(十二)如果在 、河、陂、潭、池塘里面,难以打量四至的,只看首浮起在什么地方,如果未浮起打捞才出的,说明在什么地方打捞见。池塘或坎穽有水地方可以致命的,要量出浅深尺寸,坎穽则量明四至。 、河、陂、潭体起浮或发现处地岸,以及池塘坎穽,为什么人所管?地名何处?

(十三)凡溺井的人,检验时候,也先问原报案人,怎样知道井里有人的?初见有人时,其人死了没有?既知没有死,为什么不给以救应?死者的体没有浮起,怎样知道井里有人的?如果是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什么时候不见的?却又怎样知道在井里?凡井内有人,其井内自然先有水沫,以此为验。

量井的四至,是在什么人的地上?其地名甚处?如果溺在井底,就不必量四至,但约量井深若干丈尺,才捞出。

体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余,水浅则不出。如果浮出,要看头或脚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浮出,也要用丈竿量到体近边的尺寸,也要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十四)检验溺死之,由于水浸多日,体膨胀,难以明显看出致死原因的,应当详细说明体头发脱落,头脸膨胀,口唇翻张,头脸连同周身上下皮肉,并皆一概青黑褪皮的情况。验明是死者本人在井内或河内,死后水浸,经隔多日,以致这样。现在没有凭据检验体沿身有无伤损及其它问题,也决定不了死者的年龄面貌形状,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者,确实是在某处水溺身死。那种水浸日数更多没有凭据检验的,便不用详细说明致命原由。

(十五)初春雪寒,体经过数天才浮,和春夏秋末不相同。

(十六)凡溺死的人,如果是人家婢或妻女,未落水前先已曾经被打,本身有伤,现在又的确证实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的,在验单内也要明白填写出伤痕,定作被打后又溺水身死的。

(十七)投井死的人,如果不曾和人争斗过,而验时面孔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好象生前伤痕的,这要看井内有没有破瓷器之类的东西,以致伤着了。人初入井时气还未绝,伤着了,其伤痕依旧带血,如果验成了生前刃伤,岂不利害!

二二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二三 自刑

二四 杀伤

二五 首异处

二六 火死

二七 汤泼死

二八 服毒

二九 病死

三○ 针灸死

三一 札口词

○二二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一)律上说:见血为伤,除了手脚打踢的而外其余都为他物伤,就是兵器不用锋刃的也是。

伤损的法定责任担保期限,手足打的伤十天,他物打的伤二十天。

斗讼敕:凡咬人的,依照「他物法」处理。

元符敕申明刑统:用靴鞋踢人的,由官吏检验确定,如果靴鞋坚硬,就按「他物」处理,如果不坚硬,就难作「他物」看待。

或额、肘、膝抵压、头撞致死的,并作「他物」伤痕。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二)如果被打死的,其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有的有便溺沾污内衣 。

(三)如果在责任担保期限之外死的,要验伤的部位是不是在头部,及因破伤风感染,以致身死的。

(四)应验他物和手足殴伤,伤痕必须是在头脸上、胸前、两乳、胁肋旁、脐腹间、大小便二处的,才可定作要害致命的去处。手足折损的也可以死,其伤痕周围有血荫的,才是生前打损的。

(五)凡是用他物和头、拳、脚等坚硬之物撞打的,伤痕颜色最重的紫黯微肿,次重的紫赤微肿,又其次的紫赤色,再其次的青色,那种出了责任担保期限以外的伤痕,其颜色微青。

凡是他物打的,其伤痕即斜长或横长,如果是拳打的即方圆,如果是脚踢的,则比拳打的分寸较大。(凡伤痕大小定作拳足他物打的,应当以上项各物比定,才可谈分寸。)凡打着两天身死的,则伤痕分寸较大,毒气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天后身死;如果是打着当下身死的,则分寸深重,毒气紫黑,实时向里,可以当下身死。

(六)凡是以身去就物的叫做磕。虽磕着,没有破处,其伤痕方圆,虽磕破也不至于深。那种被他物和手足所伤,皮虽受伤而血不出的,其伤痕处有紫赤晕。

(七)凡行凶人假如是用棒杖等打的,则伤处多在实在的地方,其被伤的人,或经过一两个时辰,或经过一两天、三五天以至七八天、十多天身死。又有用坚硬的他物打,立即便致身死的,更要看验伤痕情况轻重。如果是先揪住被伤人的头髻,然后散拳踢打的,则伤处多在虚弱要害的地方,或一拳一脚便致命。如果是因为脚踢着要害地方致命的,切要仔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防备日后质问非难。

(八)凡他物伤,如果是在头脑部位的,其皮不破,即要骨肉伤损。如果是在其它虚弱地方,即临时看验。如果是首左边伤损,即是行凶人用右手拿东西所打,这是因为手顺的原故。如果是右边伤损,即损处在近后,如在右前,即不是。如果是在后面,便又要考虑到是凶手从身后用他物所打。贵在审察无误。

(九)要看伤痕大小,量出分寸,又要看几处皆可致命,只指定一处重害地方,作为虚弱要害致命身死之处。

(十)打伤地方皮膜相剥离的,用手按之即作响,用热醋罨敷之便有伤痕出现。

(十一)凡被打伤致死的人,必须定出致命身死的最要害的地方。如果是打折了脚手,在责任担保期限内或限外死去时,要仔细考察研究打伤的分寸阔狭后,定验是将养不好,致命身死。面貌年岁等,也要临时加以说明。

(十二)凡验他物及拳打脚踢的伤,要仔细辨验伤痕是斜长方圆,表皮有否微损。如果伤痕不见,在未洗前,用水洒湿,先将葱白捣烂涂上,然后再用醋糟罨敷,经过一个时辰除去,以水洗,伤痕即现出。

(十三)如果是用榉树罨敷成痕,假作为他物伤痕的,则其痕内烂损黑色,四围青色,聚作一片,而没有虚肿现象,用手按捺也不坚硬。

(十四)又有假作打死的,在上用青竹篦火烧烙成伤痕,但只有焦黑痕,又浅而光平,更不坚硬。

○二三 自刑

(一)凡自割喉下死的,其口眼闭合,两手拳握,胳膊弯曲而拳缩,(死人用手把定刃伤,像用力的样子,他的手自然拳握。)肤色黄,头髻紧。

(二)如果是用小刀子自割,伤痕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如果是用磁器,割破的分寸不会大。每件器物刃物自割,并且下刃的一头尖小的,但伤着气喉即死。

如果是用刃物自扎着喉下、心前、腹上、两胁肋、太、顶门等要害地方,只要伤着脉膜,分寸虽小,即会立时死去;如果刺的不深以及不是要害地方,虽有三两处,也不会致死。

如果是用左自刎的,伤口必定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的,必定起自左耳后。伤在喉骨上的难死,因为喉骨比较坚硬。伤在喉骨下的易死,因为喉骨下软弱而易于割断。其伤痕起手重,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收刃处浅,其中间不如右边,因为下刃太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以及左手须似握物状便是。右手的也是这样。)

凡自割喉下,只有一处刀痕,如果当下身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管气管并断;如果伤后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管断,气管微破;如果伤了三五日以后死的,深一寸三分,食管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的形状(这也难定)。

(三)如果自己用刀剁下手和指节的,其皮头皆齐,定用药物包扎,虽是用刃物自伤的,必不能当下身死,一定是将养不好致死的。其断处的皮头卷向里。如果是死后伤的,即皮不卷向里,以此为验。

(四)又有人因自用牙齿咬下手指的,齿上有风着于伤口,多致身死,少有生存的。其咬破处疮口一道,周围骨折,必然有脓水淹浸,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到,致命身死。这种伤口上有牙齿痕迹,以及有皮肉不整齐去处。

(五)检验用刃物自杀的人,即先问元报案人,这个身死人是什么身分的人?自杀时或早或晚?用什么刃物?如果有人来认识死者,即问身死人年龄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果是婢,即先讨契书看,更问死者有没有亲戚,以及生前使左手使右手?并须仔细看验伤痕地方。

更要看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流出,死后即无血流出。

○二四 杀伤

(一)凡是被人杀伤死的,其口眼,头髻宽松或散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皮肉多卷凸,如果穿透肚皮,肠脏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的时候,必然要挣扎,用手来遮拦,手上一定有伤损,或有来护庇的,也一定背上有伤着地方。如果行凶人在虚弱要害处一刃径行致命的,死人手上没有伤,刃的创伤必重。如果行凶人用刃物砍着脑上顶门、脑角后发际,必须砍断头发,如同用剪刀剪的。如果头顶骨折,即是尖的东西刺着了,要用手按捏其骨看损与不损。

(二)如果是尖刃斧伤,上面阔长,内里必狭。大刀伤,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它的伤痕两头尖小,没有起手收手轻重的分别。槍刺的伤,浅则狭,深则穿透,伤痕带圆形。或只用竹槍尖、竹担扎着要害地方,疮口多不齐整,伤痕方圆不等。

(三)凡验被快利物伤死的,要看死者原著衣衫上有没有破伤的地方,隐对伤痕血点可验。又比如刀挑伤肚肠脱出了的,其被伤的地方,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那么一刀所伤怎么竟会有三两痕了呢?这是因为人的肚肠是盘在左右胁下的,所以会撩划着三两痕。

(四)凡验刀槍刃砍挑的,要写明体在什么地方,什么方向,穿什么衣服,上面有没有血迹,伤的地方长阔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肚肠出,脂膜出,作致命处。还要检验刃伤衣服的穿孔。如果是被竹槍尖物挑伤致命的,便写是尖硬物挑伤致死的。

(五)凡验杀伤,先看是否是刀刃等物杀伤,以及是生前、死后的伤痕。如果是生前被刃物所伤的,其痕肉开阔,收缩参差不齐,花纹 错。如果伤痕的肉截齐,就只是死后假造的刃伤痕。如果是生前的刃伤,即有血汁,以及所伤的疮口皮肉血多花鲜色,所伤透过脉膜即死。如果是死后用刀割出来的伤,肉色即干白,更没有血花。(因为人死后血脉不行,所以肉色是白的。)

此条仍责成仵作行人定验,是与不是生前、死后伤痕。

(六)活人被刃物杀伤死的,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如果是被支解的,筋骨皮肉稠粘,受刃处皮肉紧缩骨头露出。

(七)死人被割截的,则首的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地方皮不紧缩,刃物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然伤痕下面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没有清血出的,即不是生前被刃伤的。

(八)更有截下头的,活时斩下,则筋缩入,死后截下,则项长,并不收缩。

(九)凡检验被杀身死的首,如果凶器是尖刃物,方始说被刺要害,如果是齐头刃物,就不说刺字。如被伤着肚腹上、两胁下或脐下,说长阔分寸后,便说,斜深透内脂膜,肚肠出,有血污,验是要害处被割伤致命身死。如果是伤着心前肋上,只说斜深透内,有血污,验是要害致命身死。如果是伤着喉下,则说深至项,锁骨损,并且所割伤处周围有方圆不齐的去处,食管气管并断,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说要害处。如果伤着头面上,或太穴、脑角后发际内,如果行凶人刃物大,方始说骨损,如果脑浆出时,有血污,也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如果是砍或刺着,周身不拘那里,如果经隔数天后身死的,便说是将养不好,致命身死的。

(十)凡验被杀伤人,未到验所,先问原报案人曾不曾捉获得行凶人?是什么身分的人?使的是什么刃物?曾不曾收得了刃物?如收得了,即索取看大小,着人用纸画样,如果不曾收得,则问刃物在什么地方,也令原报案人画刃物样。画好了,令原报案人在图样下签名画押。还要问原报案人,本案的行凶人同被伤人是不是亲戚,有没有冤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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