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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保险最好?保险的概念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哪种保险最好?保险的概念
哪种保险最好?保险的概念

保险主体

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

保险客体

保险客体,即保险合同的客体,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益人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只是可保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对象,的标的是被的身体和生命,而广义的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的标的是被保险的财产,的标的是被保险人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信用导致的经济损失。

保险费率

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

使用来量化风险。通过数据的编制来估算未来损失(预定损失率),通常采用合理的近似。保险精算使用统计学和概率来拟合并分析风险分布状态,运用这种科学原理并附加一定条件来厘定。

这些附加条件包括预定、保险单、预定营业费用和,公司的附加条件还主要包括预定死亡率。

所必须支付的预定将会拿来与市场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较,根据比较,许多保险公司并没有在预定利率方面胜出,但是他们宁肯将其控制到比从别处借款的利率还要低。如果不这样,将不会给所有者的资本以回报,那么他们将借钱给其他地方以获得市场价格的投资回报。

保险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

以为例,投保人对自身及其配偶具有无限的可保权益,在一些国家地区,投保人与受保人如有,也可构成可保权益。另外,债权人对未还清贷款的债务人也具有可保权益。

其成立条件是: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有价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保险的价值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简单说来,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

(1)根据法律和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确定保险价值的根本依据;

(2)根据保险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难以衡量,比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则其保险价值以双方当事人约定;

(3)根据市价变动来确定保险价值。一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非一直不变的。大多数标的物也会随着时间延长而折旧,其保险价值呈下降趋势。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赔偿原则

保险断供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内,按其实际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因灾害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因自然灾害或意外造成的经济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必须在保险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对约定的保险导致的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近因原则

是指判断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分摊原则

在被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发生,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由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

代位原则

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必须有存在。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

二、保险必须对危险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所造成的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三、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制度是采取将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保险的补偿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一是具有自愿性,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投保人与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而则是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

二是具有,是一种商业行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则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

三是从业务范围及赔偿保险金和支付保障金的原则来看,既包括又包括,投入相应多的保险费,在范围内就可以取得相应多的保险金赔付,体现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而则仅限于人身保险,并不以投入保险费的多少来加以差别保障,体现的是社会基本保障原则。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和缴纳建立保险,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分担。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表现在:(1)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关系。保险属于,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被以缴纳获取保险合同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①保险是一种;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无法控制的;

⑤在保险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的形式经营。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功能,这二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

一、资金融通的功能

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为了使稳定,必须保证的增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于保险与之间存在;另一方面,保险的发生不都是同时的,收取的保险费不可能一次全部赔付出去,也就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数量差。这些都为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险资金融通要坚持: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

二、社会管理的功能

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

1、管理:保险作为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通过为没有参与的人群提供保险保障,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保险通过灵活多样的产品,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

2、社会风险管理: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大量的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大力宣传培养投保人的意识;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投保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提取防灾资金,资助防灾设施的添置和灾害防治的研究。

3、社会关系管理:通过保险应对灾害,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充,而且可以提高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事故纠纷。由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当社会关系的管理中,改变了的行为模式,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4、保险以为其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保险产品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对保险双方当事人而言,信用至关重要。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实际上就为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来源,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险单的局限性等忠告。因为公司可以掌握多家的产品的情况,从而向市场上"贩卖"费率低保障高的保险。但是在,行业刚刚起步,数量少而且很不规范。

一些开始尝试将进行通俗化的改造,以使大多数人看得懂。拥护的意见认为这是一个好的方向。但是许多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认为,这样做会导致失去法律意义上的严谨性,可能导致歧义,从而引发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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